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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不为凭
2010-03-31 23:19:00 来源:潘福昌
在中国,自古就是双重标准:人的信用和反信用一直没有停止使用过,矛盾的体系孕育出来的人文和多元性格从来没有止步不前。拿“口说不为凭”为例,也有“说出的话,如吐出的唾沫——一个唾沫一颗钉的翻版”反证。正因为如此,中国人的涵养和理解必须把相当的精力耗在揣摩和推敲中,老外们对中国人的话往往不知道那句话为真,哪句话是假,产生交流和理解的差异。这样的人文与心理对中国的法治绝对是阻碍。
口说不为凭,换句话说,就是事事都讲证据。逻辑前提是要求人们行事之前不要先相信别人,也就是常说的“要想做君子,先把我当小人”,否则,你吃亏上当了怪不得谁!
主流的习惯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和法律上的“口说不为凭”不一致。我见到过很多纠纷,往往出在矛盾的价值观上。很多当事人不是败在了事实上,而是败在了法律的机械规定(仔细观察法律规定好像是说诚信是建立在不诚信的怀疑的逻辑上的,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中。
我认为,中国人更应该在矛盾的文化环境中加强思想的甄别和行为的努力,把法学和中国的实际作更好地结合和司法的完善,标准也应该建立在如何加强诚信、完善诚信上,并对整个社会进步有益才对。
实际上,我国的司法也做了一些努力,如合同法对实际履行、事实合同、禁止反言等的努力是有益的,但是,司法的差异性可能会破坏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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