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福昌律师网

pfc369.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问题思考 > 正文

口说不为凭

2010-03-31 23:19:00 来源:潘福昌


口说不为凭

      在中国,自古就是双重标准:人的信用和反信用一直没有停止使用过,矛盾的体系孕育出来的人文和多元性格从来没有止步不前。拿“口说不为凭”为例,也有“说出的话,如吐出的唾沫——一个唾沫一颗钉的翻版”反证。正因为如此,中国人的涵养和理解必须把相当的精力耗在揣摩和推敲中,老外们对中国人的话往往不知道那句话为真,哪句话是假,产生交流和理解的差异。这样的人文与心理对中国的法治绝对是阻碍。

      口说不为凭,换句话说,就是事事都讲证据。逻辑前提是要求人们行事之前不要先相信别人,也就是常说的“要想做君子,先把我当小人”,否则,你吃亏上当了怪不得谁!

      主流的习惯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和法律上的“口说不为凭”不一致。我见到过很多纠纷,往往出在矛盾的价值观上。很多当事人不是败在了事实上,而是败在了法律的机械规定(仔细观察法律规定好像是说诚信是建立在不诚信的怀疑的逻辑上的,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中。 

      我认为,中国人更应该在矛盾的文化环境中加强思想的甄别和行为的努力,把法学和中国的实际作更好地结合和司法的完善,标准也应该建立在如何加强诚信、完善诚信上,并对整个社会进步有益才对。

      实际上,我国的司法也做了一些努力,如合同法对实际履行、事实合同、禁止反言等的努力是有益的,但是,司法的差异性可能会破坏立法的初衷。

大家都在看

失败的调解

昨天(注:2011年7月28日),我的一个因工伤被评为四级伤残的当事人被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通知到该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