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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的对话(之一,待续)

2010-03-19 22:07:07 来源:潘福昌律师


关于商业秘密的对话(之一,待续)

问:商业行为中经常碰到商业秘密的问题,你是怎么看的?

答:商业秘密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人类进行商业交易时就已经产生,只不过那时不象现在讨论得这么激烈,也没有现在重视,特别是在法律框架保护下的重视。

问:商业秘密是什么?或者怎样理解呢?

答:如果我们把这四个字从中间一分,就变成了商业+秘密了。商业是行为的核心,秘密是从属,这是一种理解;秘密是中心,商业是修正和限定,也是一种理解;对词组进行不同的理解,就可以大致分析出商业秘密的含义了。当然,重心不一样,含义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在下面讨论吧。

问:你的分析还真有点意思。很便于理解,但含义还是没有告诉我们嘛。

答:我国没有专门就商业秘密进行单独立法,其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给了个定义。按照该法规定,商业秘密的核心是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信息,还有一类是经营信息。当然,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还是有限定的,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在我国,讨论商业秘密基本上以该法的定义为圆点或者是蓝本。

全球也有很多学者对商业秘密下定义,大致内容也是差不多的。按照现代人的理解,把商业秘密归纳为信息,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个人认为,其定义还是显得有点宽泛,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对商业秘密的提法也是有差别的,如台湾称之为智慧知识产权,不叫商业秘密。

问:照你说的话,全球对商业秘密是很重视的。

答:是的,在很多国家是把商业秘密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的,有的有专门立法,有的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如在我国,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保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加入了保密条款或协议的规定,并规定了保密的基本条件、方法、代价和违约的处理等。在WTO文件中,对商业秘密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英文缩写是TRIPS,翻译为汉语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问:如你所说,技术信息中的哪些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呢?

答:在技术信息中,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方案、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制作方法、材料改进、生产窍门等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有的只是某一方面的局部,有的是整体。不管是什么表现形式,如果符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征,就是商业秘密了。

问:经营信息中又是哪些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呢?

答: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管理决窍、资源情报、财务信息、市场分析报告、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分配方案、对市场有决定影响的内部文件等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当然,我所说的包括只是一般概括,不同的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同,所作的保密措施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界定,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

不管怎么说,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是企业进行了保密要求的全部信息都应该成为商业秘密。我个人觉得不妥当。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提高或维护市场竞争力,核心是不为外人知道或很小范围内知道的能带来利益的秘密。如果不能带来利益的秘密,就应该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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