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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大欺小以强欺弱
2010-04-01 00:20:59 来源:潘福昌
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是社会的真实现象,也是社会病态的反应。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出发考量病态的社会现象可以看出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在每个公民的身上都出现过,很多人已经不以为然,并当成正常,病症所在已经侵入灵魂甚至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呈膏状。
因为社会的秩序需要强制维系,在社会秩序的分配中,必然存在权利的冲突和权力的干预 。当两者容易出现难以衡平时,公平就尤其重要,但,权力因为私利被异化后,就出现了权利的失衡。
权力异化的表现就直接是以大欺小或以强欺弱,结果自然是公平只是向往,利益的剥夺就成为现实。
法律是衡量器,是制定标准,标准的核心应该是公平;法治是适用器具,是根据标准裁量,其核心也应该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如果标准中鼓励“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是公众的悲哀;如果执法者为了私利(或集团利益)衍伸标准制造“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就是权力的异化。
所有的异化都不长久,都会归于常态。这不仅是社会衡平的需要,更是权力集团必须追求的目标。所以,权力异化执行者、贯彻者就会因为社会公平或者权力集团的需要被追究责任,被追究者就是常说的替罪羊、倒霉蛋;如果执行者为他谋时也为己谋,直接触犯了法律,肯定会被追究的!只要权力集团愿意。
所以,立法者不管处于何目的,都要杜绝“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制度出现 ;执行者更应当抱守常态,否则,受伤的人有可能是你——执法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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